將于12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給拆遷補償定下了最低“門檻”:無論被拆遷人原住房面積多小,質量多差,都按不低于“使用面積34平方米”這一最低標準享受到相應的補償和安置。
在20日召開的座談會上,省建設廳吳英副廳長指出,此次《條例》修訂專門新增條款(第二十八條),對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規定,被拆遷人無論原有產權住房面積多小,質量多差,補償安置時都應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享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和安置房。確保被拆遷人中住房困難戶不因拆遷而失去最基本的住房條件,使他們享受到改革和發展帶來的成果。
對于“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省建設廳政策法規處人士向記者解釋說,根據2003年4月發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住宅設計規范》,普通住宅套型共分四類,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其中,作為最低標準的一類住宅,使用面積(不含陽臺面積)不宜小于34平方米,居住空間不宜少于兩個。
由于建筑形式(低層、多層、小高層、高層等)、建筑結構(鋼結構、磚混結構)不同,公攤面積、實用率會有所差別,如果把“34平方米使用面積”換算成常用的“建筑面積”,一般來講,鋼結構會在40平方米左右,磚混結構會在40-45平方米之間,小高層、高層會在四十六七個平方米左右。